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审阅,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是基于近期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后确 定的,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杜烈康、阎孟昆、邹峻 20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