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独立董事:杜烈康、阎孟昆、邹 峻 201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