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2-26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
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有关材料,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
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
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
议案的相关修订内容。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2015〕31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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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本次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议案。
3.《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同比例提供委托贷款续贷的议案》
本次向参股子公司浙江电腾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367.5 万元,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委托贷款,
条件公允且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技术研发创新,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该委托贷款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交易
公平、合理。同意公司向浙江电腾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事项。
独立董事:阎孟昆、邹峻、杜烈康
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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