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03-17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
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已事先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终止 2015 年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拟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 1) 终止 2015 年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和( 2)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议案涉及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阎孟昆、邹峻、杜烈康
签署日期: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