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2016-03-17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
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并听
取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 201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5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5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通知书》(160002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考虑到目前宏观环境、资本市场整体情况等诸多因素,公司决定
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公司经营正常,本次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事项不会对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 128 条、第 136 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的规定。
3、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阎孟昆、邹峻、杜烈康
签署日期:201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