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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复(修订稿)2016-09-27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复

                             (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按照贵会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发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093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发行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对反
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了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进行核查和发
表意见的问题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汇总说明如下,请予审核。(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相
同。)


    重点问题
    按申报材料,申请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9.6 亿元用于 I-Charge Net 智能充
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该项目计划在未来 2 年内,在杭州、宁波、湖州等
地完成 23,000 个充电桩的建设。
    请申请人进一步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建设地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核查子项目是否已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签订相关协议,项目实施是
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问题答复:
    [发行人的说明]
    1、I-Charge Net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建设情况
    (1)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具体内容和建设地点
    结合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及未来规划,公司制定了建立覆盖杭州、宁
波、湖州、金华、绍兴等省内新能源试点城市的“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

                                  1-1-1
的投资计划。本项目系第一期投资,拟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杭州市、宁波市、
湖州市的部分充电设施,初步形成运营网络。本项目建设期为 2 年,拟完成 23,000
个充电桩的建设,具体建设计划如下:
    ①在杭州市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
余杭区、富阳区、下辖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根据不同需求投资建
设充电(站)桩 15,000 台,计划分布情况如下:
                                 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
  投资区域     区域面积(㎡)                                       合计
                                 (60KW)            (7KW)
   西湖区                 312                357            1,429          1,786
   上城区                  18                143              571           714
   下城区                  31                143              571           714
   滨江区                  73                357            1,429          1,786
   江干区                 210                357            1,429          1,786
   拱墅区                  88                214              857          1,071
   萧山区               1,163                214              857          1,071
   余杭区               1,222                214              857          1,071
   富阳区               1,831                214              857          1,071
   桐庐县               1,780                214              857          1,071
   淳安县               4,452                214              857          1,071
   建德市               2,364                143              571           714
   临安市               3,124                214              857          1,071
    合计               16,668               3,000          12,000      15,000

    ②在宁波下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鄞州区、镇海区、慈溪市、
余姚市、奉化市,根据不同需求投资建设充电(站)桩 5,000 台,计划分布情况
如下:
                                  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
  投资区域     区域面积(㎡)                                       合计
                                (60KW)数量        (7KW)数量
   海曙区                  29                 94              375           469
   江东区                  34                 94              375           469
   江北区                 208                156              625           781
   北仑区                 599                 63              250           313
   镇海区                 246                 63              250           313
   鄞州区               1,345                156              625           781


                                    1-1-2
                                  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
  投资区域     区域面积(㎡)                                       合计
                                (60KW)数量        (7KW)数量
   余姚市               1,501                 94              375           469
   慈溪市               1,361                 63              250           313
   奉化县               1,268                 63              250           313
   象山县               1,382                 63              250           313
   宁海县               1,843                 94              375           469
    合计                9,816               1,000           4,000          5,000

    ③在湖州市下辖德清、长兴、安吉三县和吴兴、南浔两区,根据不同需求投
资建设充电(站)桩 3,000 台,计划分布情况如下:
                                  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
  投资区域     区域面积(㎡)                                       合计
                                (40-60KW)          (7KW)
   吴兴区                 872                129              514           643
   南浔区                 716                 86              343           429
   德清县                 936                129              514           643
   长兴县               1,388                129              514           643
   安吉县               1,882                129              514           643
    合计                5,794                600            2,400          3,000

    (2)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实施进展
    ①签订协议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共与 96 家外部单位就充电桩选址、安装、
运营、维护、附属商业开发等合作内容签订了相关协议,累计签订各类协议合
计 103 份。
    签订主体包含 38 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和租赁企业、26 家酒店及商业中心、9
家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协议主要
包括《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意向性协议》、《合作运营协议》、《安装
协议》、《安装和运维合作协议》等,涉及的充电桩安装数量合计 20,036 台(上
述协议中有 19 份协议未约定具体的安装数量,由公司与合作对方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执行)。同时,公司与中国联通签订了新能源汽车车联网建设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就公司充电桩的桩联网基础通信以及基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
大数据等平台应用展开合作。
    公司已签订的上述协议中的重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1-1-3
             合作方(统
                                             充电桩安装
合作方类型   称为“甲     合作方基本情况                                                        协议主要内容
                                             数量及占比
             方”)名称
                                                               1、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
                                                               乙方(即公司)在甲方所属各项目现场安装立式交流充电桩 3,000 台,具体根据各项目公司的
                                                           实际情况,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方案实施。双方约定,合作周期为产品安装完毕起 5 年。
                                                               2、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系国内知名房地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验收。在合作期间甲方拥有产品的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可转卖、转让、
                          产企业集团莱茵     3,000 台,    出租、抵押或投资给第三方。甲方负责在合同期内免费提供设备安装场地,指定专人指导安装和其
             浙江莱茵达   达控股集团有限     占已签订协    他工作,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改变安装场地。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获得充电服务费。
房地产开发
             智慧地产有   公司之全资子公     议约定安装        (2)乙方的权利、义务
企业
             限公司       司,在长三角地区   总量的            乙方根据甲方整体工作进度安排,进行产品安装。乙方负责工程设计、产品提供、产品安装和
                          开发多个地产项     14.97%。      产品调试,并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的验收。产品的后续服务及维护均由乙方负责。
                          目。                                 3、产品的归属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享有产品、网络及网络数据的所有权。协议期满后,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
                                                           有,双方可就合作的延展及所有权转移进行协商。
                                                               4、收益分配
                                                               充电服务费由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产品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结算,根据电力局
                                                           收费价格进行调整。
                                             500 台,占        1、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
             浙江万马物   为杭州地区多个
                                             已签订协议        乙方在甲方所属各项目现场安装充电桩,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进行运维服务。
             业服务有限   地产项目提供物
物业服务公                                   约定安装总        2、各方权利、义务
             公司         业服务。
司                                           量的 2.5%。       (1)甲方的权利、义务
             杭州余杭桂   为杭州地区多个     1,000 台,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验收。在合作期间甲方拥有产品的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可转卖、转让、
             花星城物业   商业地产、居民社   占已签订协    出租、抵押或投资给第三方。甲方负责在合同期内免费提供设备安装场地,指定专人指导安装和其



                                                                       1-1-4
             管理有限公   区提供物业服务。   议约定安装  他工作,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改变安装场地。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获得充电服务费。
             司                              总量的          (2)乙方的权利、义务
                                             4.99%。         乙方根据甲方整体工作进度安排,进行产品安装。乙方负责工程设计、产品提供、产品安装和
                                             500 台,占 产品调试,并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的验收。产品的后续服务及维护均由乙方负责。
             杭州康合物   为杭州地区多个
                                             已签订协议      3、产品的归属
             业服务有限   居民社区提供物
                                             约定安装总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享有产品、网络及网络数据的所有权。协议期满后,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
             公司         业服务。
                                             量的 2.5%。 有,双方可就合作的延展及所有权转移进行协商。
                                             500 台,占      4、收益分配
             临安市名都   为杭州地区多个
                                             已签订协议      充电服务费由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产品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结算,根据电力局
             物业管理有   市政项目、居民社
                                             约定安装总 收费价格进行调整。
             限公司       区提供物业服务。
                                             量的 2.5%。
                                                              1、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为推动北京、上海、杭州、郑州、贵阳等多个城市充电桩建设和充电服务业务发展,
                                                          拟在甲方经营的停车场内安装乙方的充电桩,双方通过充电服务费分成获得收益。乙方拟在杭州、
                                                          宁波投入建设 3,000 台充电桩,形成综合性充电服务网络。
                                                              2、双方权利与义务
                          国内领先的城市     3,000 台,       (1)甲方权利义务
             北京金地停   停车服务商,提供   占已签订协       甲方负责停车场产权方的安装意愿走访工作,为乙方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场地保障,并在安装过
停车场运营
             车服务有限   停车场规划设计、   议约定安装   程中提供协调工作。充电桩安装交付后,甲方负责日常维护、监管、运营及使用信息反馈,配备专
商
             公司         投资管理、经营管   总量的       职管理人员为新能源车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引导协助工作。
                          理三大业务。       14.97%。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充电桩、运维软件、桩体安装施工及相关辅助材料。充电桩产品、运维网络
                                                          及辅助材料等归乙方所有。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基本的产品培训,以便甲方开展充
                                                          电桩的日常运维服务。
                                                              (3)双方权利义务
                                                              双方根据当地政府出台并实施的充电服务费相关政策,或依据乙方制定并实施的充电服务费标



                                                                      1-1-5
                                                              准,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就充电服务费的收取形式、分配模式等相关问题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
                                                              协议。
                                                                     1、合作内容
                                                                     推动停车场内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管理,共同规划甲方所管理的停车区域内智能充电网络建
                           吉利控股集团旗
                                                              设。
                           下子公司,主营业
                                                                  2、双方权利义务
                           务覆盖城市智慧
             浙江易停控                          未约定具体       (1)甲方权利义务
                           停车解决方案的
             股有限公司                          数量。           甲方提供选址规划要求,协助乙方进行选址、安装、运营等相关工作。甲乙双方就合作项目开
                           规划设计、停车场
                                                              展充分的数据共享和交互,双方合作项目的充电服务费协商分成。
                           库的新建改造、停
                                                                  (2)乙方权利义务
                           车运营服务。
                                                                  乙方配合甲方停车场整体规划,进行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免费为甲方提供充电设备、运维炊
                                                              件、桩体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障及相关辅助材料。
                           专注于新能源交                         1、合作目标
                                                 5,000 台,
                           通解决方案,自主                       依托双方基础设施网络和汽车充电系统的优势,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商业模式创新,在充电系
                                                 占已签订协
             北京壹租科    研发新能源汽车                     统及终端网络投资建设、充电及租赁系统运维、管理,新能源汽车租赁和维修服务,电子支付、互
                                                 议约定安装
             技有限公司    分时用车 APP,实                   联网金融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等方面开展业务,共同建立和加深双方在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域的
                                                   总量的
                           现用车全程自助                     战略合作关系。
                                                  24.96%。
                           和结算智能化。                         2、合作内容
汽车租赁及
                           专注于新能源交                         (1)甲方利用其全国范围内租赁车辆服务商网络资源协助乙方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支持
其他服务公                                       3,000 台,
                           通解决方案,主要                   乙方到甲方所提供的车辆集散地等场所,进行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充电设施,保障租
司           杭州乐驰网                          占已签订协
                           产品为闪电租车,                   赁车辆进行充电运行;
             络科技有限                          议约定安装
                           提供基于移动互                         (2)乙方支持甲方针对租赁网络合理布局充电设备,优先建议甲方在乙方重要拓展区域投入
             公司                                总量的
                           联网的电动汽车                     租赁车辆的运营,在杭州、宁波、湖州等地区建设充电桩,形成综合性充电服务网络;
                                                 14.97%。
                           分时租赁业务。                         (3)甲方负责联系充电系统建设所需安装场地,协助乙方与场地方签署场地租赁协议,以及
             智行(杭州) 专 业 从 事 新 能 源   2,000 台,   充电系统建设施工工作;
             汽 车 租 赁 有 汽车租赁业务,已     占已签订协       (4)乙方负责双方合作项目充电设施网络的建设,免费提供充电设备。乙方积极拓展与甲方



                                                                             1-1-6
限公司       在杭州、上海等 20    议约定安装   的战略合作范围,开发生产充电立体车库、车联网应用等产品,负责充电系统建设、运维、管理,
             多个城市设立分       总量的       手机 APP 应用;建设汽车充电云平台,对新能源汽车运行、充电设施进行远程监测,为车主提供 GPS
             支机构,初步形成     9.98%。      定位、停车位、充电终端预约服务及基于移动互联的增值服务;
             辐射全国的租赁                        (5)乙方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甲方所租赁车辆依法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网络。                                (6)乙方可以就甲方所提供的县城及以下地区提供规划、设计、销售、施工、调试、维护等
             集新能源汽车租       1,000 台,   全方位充电解决方案,具体方案由甲方提出实际需求,由乙方进行产品开发设计。
河南一微新   赁、移动车联网平     占已签订协
能源汽车销   台及金融服务于       议约定安装
售服务公司   一体的新能源汽       总量的
             车后市场运营商。     4.99%。
                                                   1、合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合作伙伴的推进计划,进行充电设备供应及网点布设以满足甲方电动汽车分
             从事电动汽车分                    时租赁运营项目需求。双方拟在各自开展业务的城市进行全方位合作。
             时租赁运营,在智                      2、双方权利与义务
杭州浙誉新
             能充电桩、电池管     未约定具体       (1)甲方权利义务
能源汽车服
             理系统、智能显示     数量。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的详细信息,并协助乙方进行充电设备选址、安装、运营等相关工作。
务有限公司
             等方面有先进技                    双方就合作项目开展充分的数据共享和交互,合作项目的收益分成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协商。
             术和资源。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配合甲方项目整体规划,进行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为甲方提供充电设备、运维软件、桩
                                               体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障及相关辅助材料。充电设备产品及运维网络、辅助材料等归乙方所有。
                                                   1、合作内容
             新能源汽车专业
宁波市小时                                         双方在宁波合作规划充电网络建设,促进甲方在宁波地区开展电动汽车销售/租赁运营等业务。
             营销公司,目前主
代新能源汽                        未约定具体       2、双方权利与义务
             要经营“吉利康
车销售服务                        数量。           (1)甲方权利义务
             迪”、“东风俊风”
有限公司                                           甲方负责充电桩的选址规划,解决站点土地使用、协调与电力等部门的关系等工作,确保充电
             两大汽车品牌。
                                               桩可持续、正常地对公众开放使用。甲方自有的用于租赁运营的车辆享受乙方系统内所有充电桩的



                                                            1-1-7
                                                          地理位置查询、导航服务,所有自建充电桩的优惠充电价格。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负责提供充电设备、运维软件、桩体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障及相关辅助材料供甲方及社
                                                          会车辆使用。充电桩产品及运维网络、平台数据、辅助材料等归乙方所有。
                                                              1、合作内容
                          覆盖纯电动汽车                      甲乙双方合作规划充电站点建设,进行充电信息和服务共享。
                          全产业链的集团                      2、双方权利义务
                          公司,目前已向市                    (1)甲方权利义务
             浙江时空电
                          场提供便捷时尚     未约定具体       甲方提供运营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区位分布、路线要求、站点要求等,并协助乙方进行充电桩
             动汽车有限
                          的城市代步车、功   数量。       选址、安装、运营等相关工作。甲方车辆享受乙方系统内充电桩的地理位置查询、导航服务,及优
             公司
                          能多元的大型商                  惠充电价格,协调乙方与合作车企就充电软硬件进行对接。
                          务车、中高端家用                    (2)乙方权利义务
                          轿车等多种产品。                    乙方向甲方提供已有充电桩信息、布局规划及进度,免费提供充电桩、运维软件、桩体安装施
                                                          工及相关辅助材料。甲方相关车辆按照乙方定价获取充电服务。
新能源汽车                                                    1、合作内容
生产企业                                                      甲乙双方就全国新能源试点城市电动车多种经营模式和智能充电网络推广进行合作,甲方优选
                                                          将乙方作为充电设备配套供应商,在甲方开展业务城市引进乙方作为智能充电服务商;在乙方开展
                          广州汽车集团与                  业务城市导入甲方作为新能源汽车解决方案供应商。
                          浙江吉奥控股集                      2、双方权利与义务
             广汽吉奥汽   团合资企业,首批   未约定具体       (1)甲方权利义务
             车有限公司   “国家汽车整车     数量。           甲方提供选址相关规划要求,包括项目位置、安装车位要求、充电桩要求等,协助乙方进行选
                          出口基地企业”之                址、安装、运营等工作。双方就合作项目开展充分的数据共享和交互,甲方享受乙方自建充电设备
                          一。                            优惠充电价格。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配合甲方整体规划,进行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设计,负责提供充电设备、运维软件、桩体
                                                          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障及相关辅助材料供甲方及社会车辆使用。



                                                                      1-1-8
    上述协议均为框架性(意向性)协议,协议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执

行并可能签署补充协议、具体安装协议等法律文件。

     ②建设开展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在上述协议项下已完成充电桩建设 859 台,正
在施工建设 37 台,合计 896 台,具体如下:
                                                                      单位:台

             项目                 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       合计
                      杭州市                 138            675             813
                      宁波市                   16            29             45
已完工验收项目
                      湖州市                    1                -            1
                       小计                  155            704             859
                      杭州市                   15            17             32
施工中待验收项目      宁波市                    3                2            5
                       小计                    18            19             37
             合计                            173            723             896

     公司将进一步开展充电桩建设的商务谈判与具体建设实施工作,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加快桩体施工安装。
     2、公司实施本项目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截至 2015 年底,浙江省共推广新能源汽车 29,830 辆,数量居全国前列。其
中,由杭州、湖州、绍兴、金华组成的试点城市群共推广 25,328 辆,规模居全
国第三,仅次于上海、北京;宁波市推广 4,502 辆。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方面,
截至到 2015 年底,浙江省已建成充换电站 281 座、充电桩 3,472 个,其中杭州
市 233 座、3,143 个;湖州市 9 座、78 个;宁波市 11 座、79 个。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
五”发展规划》(2016 年 7 月 7 日发布),到 2020 年全省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
800 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 21 万个以上,具备满足 23 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
求的能力。其中杭州市将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 160 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
63,000 个;宁波市将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 110 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 41,800
个;绍兴、金华、湖州、温州、嘉兴、台州各市合计将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


                                     1-1-9
312 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 90,000 个。
    公司开展的“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上述产
业发展规划,是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司具备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条件,项目实施风险较低
    公司自 2010 年便已着手新能源汽车相关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的研发工作。作
为国内较早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领域的行业先锋,公司积累了雄厚的技术经验与
生产经验,相关产品得到了市场充分认可,多次中标国家电网集中采购,树立了
良好的品牌形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具有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周期较长等
特点,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配套产业之一,其商业模式的形成和完善也需
要市场参与者的不断探索和总结。公司开展的“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
项目”是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和未来战略规划等因素,经
充分、审慎论证后作出的,公司具备实施本项目所需的产品技术、市场资源等必
要储备。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
期)”所签协议涉及的充电桩安装数量 20,036 台(最终实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执行),正在施工及已完工的充电桩合计 896 台,项目开展较为顺利。公司
在后续项目推进过程中,将结合行业趋势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对项目方案进一
步完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加快推动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符合相关产业发
展规划,本项目已按照前期规划开始实施,公司实施本项目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发行人本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情况
    (1)本项目已取得省级主管部门的支持意见
    发行人已就实施“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取得了浙江
省发展和改革委、浙江省环保厅的支持意见,具体如下:
    ①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已取得了浙江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投资


                                  1-1-10
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项目(一期)的函》(浙发改财金函〔2015〕715 号)。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
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项目主要是充电桩的安装,安装完成后为新能源
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同时,该项目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中需要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项目。因此,该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同时,公司也取得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的环保意见》,意见内容为:“智能充电网络
是国家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基础工程,其实施总体上有利于环境保护
工作,原则支持公司 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2)各子项目涉及行政许可情况
     各级政府就充电桩建设运营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程序的主要规定如下:
    政策名称           出具部门                         主要内容
                                     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
《关于加快电动汽                     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
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
                    国务院办公厅
设的指导意见》(国                   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
办发〔2015〕73 号)                  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
                                     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施工许可证。
                                     简化投资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审批环节,
                                     加快办理速度。除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
                                     继续执行审批制外,其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一律实行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                     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
电基础设施“十三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由当
                      浙江省发展和
  五”发展规划》                     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无
                        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7 月 7 日                  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
      发布)                         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
                                     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
                                     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
                                     度。
《关于印发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   1、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
推进新能源电动汽        府办公厅     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1-1-11
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2、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
设实施办法的通                     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知》(杭政办函                   3、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及区、县(市)两级
  [2016]60 号)                    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公用
                                   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本着“简化流程、
                                   加快审批”的原则,并执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 272 号)中明确的城市市政
                                   设施建设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费用有关政策。
                                   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减少报装环节,加
                                   快办理速度。
                                   (一)对涉及电力增容或新增建筑物的独立占地的充
                                   电设施项目建设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需到发改部门
                                   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备案后原则上应在 1 个月内开工
                                   建设。其它项目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湖州市电动汽车
                                   (二)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湖州市经济和
                                   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
  运营管理暂行办   信息化委员会
                                   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
                                   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
                                   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
                                   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尽可能简
                                   化手续,并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注 1:宁波市政府目前尚未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制定管理办法。

    注 2:《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

办函[2016]60 号)于 2016 年 6 月 5 日开始实施,公司于杭州区域的已建/在建子项目目前正

在办理该等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的确认程序。

    “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要求,
各子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其
他行政许可;对于因相应新规则实施而需报杭州市及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
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事宜,发行人正在办理过程中。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就实施本项目取得了目前阶段所需的全部审批、资质。
    2、发行人就本项目已签订协议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与 96 家外部单位就充电桩选址、
安装、运营、维护、附属商业开发等合作内容签订了相关协议,累计签订各类
协议合计 103 份。
    签订主体包含 38 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和租赁企业、26 家酒店及商业中心、9

                                       1-1-12
家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协议主要
包括《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意向性协议》、《合作运营协议》、《安装
协议》、《安装和运维合作协议》等,涉及的充电桩安装数量合计 20,036 台(上
述协议中有 19 份协议未约定具体的安装数量,由发行人与合作对方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执行)。同时,公司与中国联通签订了新能源汽车车联网建设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就充电桩的桩联网基础通信以及基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
大数据等平台应用展开合作。
    上述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发行人在上述协议项下正在
施工及已完工的充电桩合计 896 台。
    3、本项目实施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项目风险已充分披露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项目涉及的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行人编制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
支持发行人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意见、发行人实施本项目的相关记录及已签订的相
关协议,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本项目已按照前期规划开始实施,并已取得了目前阶段所需的全部审批、资质,
发行人实施本项目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发行人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文件中对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
风险进行了提示,具体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风险、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衔接
风险、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充电服务区域的布局风险、充电网络的运营风险、
项目实施后的经营管理风险、项目建设期内净资产收益率短期下降的风险以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等,发行人项目风险揭示较为充分。


    [律师的核查意见]
   1.1. 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的具体内容及建设地点
    根据发行人说明,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拟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建设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的部分充电设施,初步形成运营网络。本
项目建设期为 2 年,拟完成 23,000 个充电桩的建设(所涉相关各个具体建设项
目以下简称“子项目”),具体建设计划如下:


                                    1-1-13
    ①在杭州市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
余杭区、富阳区,下辖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根据不同需求投资建
设充电(站)桩 15,000 台。
    ②在宁波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鄞州区、镇海区,下辖慈溪市、
余姚市、奉化市,根据不同需求投资建设充电(站)桩 5,000 台。
    ③在湖州市下辖德清、长兴、安吉三县和吴兴、南浔两区,根据不同需求投
资建设充电(站)桩 3,000 台。
   1.2. 子项目行政许可及协议签订情况
    1.2.1.已建/在建子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杭州、宁波、
湖州地区已完成建设充电桩 859 台、正在施工建设的充电桩 37 台,已建/在建充
电桩合计 896 台(以下简称“已建/在建子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台

            项目                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       合计

                     杭州市         138            675          813

                     宁波市         16             29            45
 已完工验收项目
                     湖州市          1             —            1

                      小计          155            704          859

                     杭州市         15             17            32

施工中待验收项目     宁波市          3              2            5

                      小计          18             19            37

            合计                    173            723          896

    1.2.2. 已建/在建子项目行政许可情况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第 18.2 节披露“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已取得的相关发改委、环保等文件,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其从事“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各已建/
在建子项目行政许可情况如下:
    (1)发改委核准/备案情况


                                  1-1-14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浙江省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浙发改能源〔2016〕432 号),对于浙江省
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除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继续执行
审批制外,其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一律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
安装充电设施的,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由当地电网企
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
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
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子项目所属市县中仅杭州市出台地方性规
则,湖州市仅出台征求意见稿(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发布《湖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截至目前尚未出具正式文件),宁波市尚未出台正式文件或征求意见性文件。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杭州市推
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60 号,
该办法于 2016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1.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
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2.在新建建筑
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
进行审批。3.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及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
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本着“简
化流程、加快审批”的原则,并执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
政府令第 272 号)中明确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费用有关
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
各子项目,在《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后,仅
需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无需发行人单独履行发
改部门备案程序。此外,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及区、县(市)两级新
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根据发行人说明,杭州区域的已


                                  1-1-15
建/在建子项目目前正在办理该等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的确
认程序。
    (2)环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
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各子项目主要是充电桩的安装,安装完成后为
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该项目也不属于《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中需要履行环境影
响评价的项目。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子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3)土地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各子项
目主要系在已有的公共设施、建筑物等上面铺设电线、放置充电设施,将主要采
用租赁场地的方式实施,不涉及土地出让、划拨或租赁等土地取得方式,无需履
行相关土地程序。
    (4)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5〕73 号)的要求:“(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按照简政放
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
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
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
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此外,《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
展规划》及《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
通知》均对上述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及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各子项目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无需办理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2.3.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实施“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已共与


                                 1-1-16
96 家外部单位就充电桩选址、安装、运营、维护、附属商业开发等合作内容签
订各类协议。
       签订主体包含 38 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和租赁企业、26 家酒店及商业中心、9
家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协议主要
包括《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意向性协议》、《合作运营协议》、《安装
协议》、《安装和运维合作协议》等,涉及的充电桩安装数量合计 20,036 台(上
述协议中有 19 份协议未约定具体的安装数量,由发行人与合作对方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执行;最终实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执行)。同时,发行人与中国联
通签订了新能源汽车车联网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充电桩的桩联网基础通
信以及基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平台应用展开合作。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签订的上述协议中的重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情况如
下:




                                   1-1-17
             合作方(统
                                             充电桩安装
合作方类型   称为“甲     合作方基本情况                                                        协议主要内容
                                             数量及占比
             方”)名称
                                                               1、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
                                                               乙方(即公司)在甲方所属各项目现场安装立式交流充电桩 3,000 台,具体根据各项目公司的
                                                           实际情况,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方案实施。双方约定,合作周期为产品安装完毕起 5 年。
                                                               2、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系国内知名房地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验收。在合作期间甲方拥有产品的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可转卖、转让、
                          产企业集团莱茵     3,000 台,    出租、抵押或投资给第三方。甲方负责在合同期内免费提供设备安装场地,指定专人指导安装和其
             浙江莱茵达   达控股集团有限     占已签订协    他工作,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改变安装场地。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获得充电服务费。
房地产开发
             智慧地产有   公司之全资子公     议约定安装        (2)乙方的权利、义务
  企业
               限公司     司,在长三角地区     总量的          乙方根据甲方整体工作进度安排,进行产品安装。乙方负责工程设计、产品提供、产品安装和
                          开发多个地产项      14.97%。     产品调试,并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的验收。产品的后续服务及维护均由乙方负责。
                                目。                           3、产品的归属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享有产品、网络及网络数据的所有权。协议期满后,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
                                                           有,双方可就合作的延展及所有权转移进行协商。
                                                               4、收益分配
                                                               充电服务费由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产品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结算,根据电力局
                                                           收费价格进行调整。
                                             500 台,占        1、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
             浙江万马物   为杭州地区多个
                                             已签订协议        乙方在甲方所属各项目现场安装充电桩,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进行运维服务。
             业服务有限   地产项目提供物
物业服务公                                   约定安装总        2、各方权利、义务
               公司         业服务。
    司                                       量的 2.5%。       (1)甲方的权利、义务
             杭州余杭桂   为杭州地区多个     1,000 台,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验收。在合作期间甲方拥有产品的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可转卖、转让、
             花星城物业   商业地产、居民社   占已签订协    出租、抵押或投资给第三方。甲方负责在合同期内免费提供设备安装场地,指定专人指导安装和其



                                                                       1-1-18
             管理有限公   区提供物业服务。   议约定安装  他工作,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改变安装场地。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获得充电服务费。
                 司                             总量的       (2)乙方的权利、义务
                                               4.99%。       乙方根据甲方整体工作进度安排,进行产品安装。乙方负责工程设计、产品提供、产品安装和
                                             500 台,占 产品调试,并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的验收。产品的后续服务及维护均由乙方负责。
             杭州康合物   为杭州地区多个
                                             已签订协议      3、产品的归属
             业服务有限   居民社区提供物
                                             约定安装总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享有产品、网络及网络数据的所有权。协议期满后,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
               公司         业服务。
                                             量的 2.5%。 有,双方可就合作的延展及所有权转移进行协商。
                                             500 台,占      4、收益分配
             临安市名都   为杭州地区多个
                                             已签订协议      充电服务费由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产品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结算,根据电力局
             物业管理有   市政项目、居民社
                                             约定安装总 收费价格进行调整。
               限公司     区提供物业服务。
                                             量的 2.5%。
                                                              1、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为推动北京、上海、杭州、郑州、贵阳等多个城市充电桩建设和充电服务业务发展,
                                                          拟在甲方经营的停车场内安装乙方的充电桩,双方通过充电服务费分成获得收益。乙方拟在杭州、
                                                          宁波投入建设 3,000 台充电桩,形成综合性充电服务网络。
                                                              2、双方权利与义务
                          国内领先的城市     3,000 台,       (1)甲方权利义务
             北京金地停   停车服务商,提供   占已签订协       甲方负责停车场产权方的安装意愿走访工作,为乙方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场地保障,并在安装过
停车场运营
             车服务有限   停车场规划设计、   议约定安装   程中提供协调工作。充电桩安装交付后,甲方负责日常维护、监管、运营及使用信息反馈,配备专
    商
               公司       投资管理、经营管     总量的     职管理人员为新能源车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引导协助工作。
                            理三大业务。      14.97%。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充电桩、运维软件、桩体安装施工及相关辅助材料。充电桩产品、运维网络
                                                          及辅助材料等归乙方所有。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基本的产品培训,以便甲方开展充
                                                          电桩的日常运维服务。
                                                              (3)双方权利义务
                                                              双方根据当地政府出台并实施的充电服务费相关政策,或依据乙方制定并实施的充电服务费标



                                                                      1-1-19
                                                          准,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就充电服务费的收取形式、分配模式等相关问题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
                                                          协议。
                                                                 1、合作内容
                                                                 推动停车场内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管理,共同规划甲方所管理的停车区域内智能充电网络建
                          吉利控股集团旗
                                                          设。
                          下子公司,主营业
                                                              2、双方权利义务
                          务覆盖城市智慧
             浙江易停控                      未约定具体       (1)甲方权利义务
                          停车解决方案的
             股有限公司                        数量。         甲方提供选址规划要求,协助乙方进行选址、安装、运营等相关工作。甲乙双方就合作项目开
                          规划设计、停车场
                                                          展充分的数据共享和交互,双方合作项目的充电服务费协商分成。
                          库的新建改造、停
                                                              (2)乙方权利义务
                            车运营服务。
                                                              乙方配合甲方停车场整体规划,进行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免费为甲方提供充电设备、运维炊
                                                          件、桩体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障及相关辅助材料。
                          专注于新能源交                      1、合作目
                                             5,000 台,
                          通解决方案,自主                    依托双方基础设施网络和汽车充电系统的优势,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商业模式创新,在充电系
                                             占已签订协
             北京壹租科   研发新能源汽车                  统及终端网络投资建设、充电及租赁系统运维、管理,新能源汽车租赁和维修服务,电子支付、互
                                             议约定安装
             技有限公司   分时用车 APP,实                联网金融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等方面开展业务,共同建立和加深双方在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域的
                                               总量的
                          现用车全程自助                  战略合作关系。
                                              24.96%。
                          和结算智能化。                      2、合作内容
汽车租赁及
                          专注于新能源交                      (1)甲方利用其全国范围内租赁车辆服务商网络资源协助乙方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支持
售后服务公                                   3,000 台,
                          通解决方案,主要                乙方到甲方所提供的车辆集散地等场所,进行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充电设施,保障租
    司       杭州乐驰网                      占已签订协
                          产品为闪电租车,                赁车辆进行充电运行;
             络科技有限                      议约定安装
                          提供基于移动互                      (2)乙方支持甲方针对租赁网络合理布局充电设备,优先建议甲方在乙方重要拓展区域投入
               公司                            总量的
                          联网的电动汽车                  租赁车辆的运营,在杭州、宁波、湖州等地区建设充电桩,形成综合性充电服务网络;
                                              14.97%。
                          分时租赁业务。                      (3)甲方负责联系充电系统建设所需安装场地,协助乙方与场地方签署场地租赁协议,以及
             智行(杭州) 专业从事新能源     2,000 台,   充电系统建设施工工作;
             汽车租赁有 汽车租赁业务,已     占已签订协       (4)乙方负责双方合作项目充电设施网络的建设,免费提供充电设备。乙方积极拓展与甲方



                                                                         1-1-20
 限公司      在杭州、上海等 20   议约定安装   的战略合作范围,开发生产充电立体车库、车联网应用等产品,负责充电系统建设、运维、管理,
             多个城市设立分         总量的    手机 APP 应用;建设汽车充电云平台,对新能源汽车运行、充电设施进行远程监测,为车主提供 GPS
             支机构,初步形成      9.98%。    定位、停车位、充电终端预约服务及基于移动互联的增值服务;
             辐射全国的租赁                       (5)乙方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甲方所租赁车辆依法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网络。                           (6)乙方可以就甲方所提供的县城及以下地区提供规划、设计、销售、施工、调试、维护等
             集新能源汽车租      1,000 台,   全方位充电解决方案,具体方案由甲方提出实际需求,由乙方进行产品开发设计。
河南一微新   赁、移动车联网平    占已签订协
能源汽车销   台及金融服务于      议约定安装
售服务公司   一体的新能源汽         总量的
             车后市场运营商。      4.99%。
                                                  1、合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合作伙伴的推进计划,进行充电设备供应及网点布设以满足甲方电动汽车分
             从事电动汽车分                   时租赁运营项目需求。双方拟在各自开展业务的城市进行全方位合作。
             时租赁运营,在智                     2、双方权利与义务
杭州浙誉新
             能充电桩、电池管    未约定具体       (1)甲方权利义务
能源汽车服
             理系统、智能显示      数量。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的详细信息,并协助乙方进行充电设备选址、安装、运营等相关工作。
务有限公司
             等方面有先进技                   双方就合作项目开展充分的数据共享和交互,合作项目的收益分成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协商。
               术和资源。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配合甲方项目整体规划,进行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为甲方提供充电设备、运维软件、桩
                                              体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障及相关辅助材料。充电设备产品及运维网络、辅助材料等归乙方所有。
             新能源汽车专业                       1、合作内容
宁波市小时   营销公司,目前主                     双方在宁波合作规划充电网络建设,促进甲方在宁波地区开展电动汽车销售/租赁运营等业务。
代新能源汽   要经营“吉利康      未约定具体       2、双方权利与义务
车销售服务   迪”、“东风俊        数量。         (1)甲方权利义务
有限公司     风”两大汽车品                       甲方负责充电桩的选址规划,解决站点土地使用、协调与电力等部门的关系等工作,确保充电
                   牌。                       桩可持续、正常地对公众开放使用。甲方自有的用于租赁运营的车辆享受乙方系统内所有充电桩的



                                                          1-1-21
                                                          地理位置查询、导航服务,所有自建充电桩的优惠充电价格。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负责提供充电设备、运维软件、桩体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障及相关辅助材料供甲方及社
                                                          会车辆使用。充电桩产品及运维网络、平台数据、辅助材料等归乙方所有。
                                                              1、合作内容
                          覆盖纯电动汽车                      甲乙双方合作规划充电站点建设,进行充电信息和服务共享。
                          全产业链的集团                      2、双方权利义务
                          公司,目前已向市                    (1)甲方权利义务
             浙江时空电
                          场提供便捷时尚     未约定具体       甲方提供运营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区位分布、路线要求、站点要求等,并协助乙方进行充电桩
             动汽车有限
                          的城市代步车、功     数量。     选址、安装、运营等相关工作。甲方车辆享受乙方系统内充电桩的地理位置查询、导航服务,及优
               公司
                          能多元的大型商                  惠充电价格,协调乙方与合作车企就充电软硬件进行对接。
                          务车、中高端家用                    (2)乙方权利义务
                          轿车等多种产品。                    乙方向甲方提供已有充电桩信息、布局规划及进度,免费提供充电桩、运维软件、桩体安装施
                                                          工及相关辅助材料。甲方相关车辆按照乙方定价获取充电服务。
新能源汽车                                                    1、合作内容
生产企业                                                      甲乙双方就全国新能源试点城市电动车多种经营模式和智能充电网络推广进行合作,甲方优选
                                                          将乙方作为充电设备配套供应商,在甲方开展业务城市引进乙方作为智能充电服务商;在乙方开展
                          广州汽车集团与                  业务城市导入甲方作为新能源汽车解决方案供应商。
                          浙江吉奥控股集                      2、双方权利与义务
             广汽吉奥汽   团合资企业,首批   未约定具体       (1)甲方权利义务
             车有限公司   “国家汽车整车       数量。         甲方提供选址相关规划要求,包括项目位置、安装车位要求、充电桩要求等,协助乙方进行选
                          出口基地企业”                  址、安装、运营等工作。双方就合作项目开展充分的数据共享和交互,甲方享受乙方自建充电设备
                              之一。                      优惠充电价格。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配合甲方整体规划,进行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设计,负责提供充电设备、运维软件、桩体
                                                          安装施工、售后服务保障及相关辅助材料供甲方及社会车辆使用。



                                                                      1-1-22
    上述协议均为框架性(意向性)协议,协议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执

行并可能签署补充协议、具体安装协议等法律文件。

    1.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I-Charge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相关
发改委、环保等文件以及子项目相关协议,并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其从事“I-ChargeNet 智
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以及已建/在建子项目取得目前阶段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所需的全部审批、资质等,对于因相应新规则实施而需进一步取得的政府
机关相关流程性/补充性手续(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报杭州市及区、县(市)两
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发行人正在办理过程中。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实施“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已对外签订各类协议合计 103 份,该等协
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1.3. 项目实施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1.3.1. 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及
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亦提出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的相关措施及规划。根据《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
到 2020 年全省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 800 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 21 万个以上,
具备满足 23 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其中杭州市将新建集中充换电
站不少于 160 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 63,000 个;宁波市将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
少于 110 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 41,800 个;绍兴、金华、湖州、温州、嘉兴、
台州各市合计将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 312 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 90,000 个。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开展的“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
目(一期)”及各子项目符合国家及浙江省上述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1.3.2. 行政审批不存在较大风险或不确定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


                                    1-1-23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杭州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
办法的通知》中均提出或体现了“简化规划建设审批”的原则,并提出“按照简
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审批环节,
加快办理速度”的宗旨。基于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1.2.2 节中的分析,
发行人“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 已取得目前阶段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所需的全部审批、资质等,各子项目仅需履行各地相应新规则/细则
规定的进一步流程性/补充性手续即可,且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手续不会突破国务
院办公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有规则,因此本所律师认为“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各已建/在建以及未来拟新建的子项目不存在行
政审批的较大风险或不确定性。
   1.3.3. 查验与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期)”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
不存在较大风险或不确定性,发行人“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建设项目(一
期)”的实施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1-1-2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
馈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复(修订稿)》签署页)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7 日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