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11-1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李喆炜已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
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杜烈康、阎孟昆、邹 峻
2016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