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3-29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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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278 号
致: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马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于野律师参加
万马股份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马股份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万马股份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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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 88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一号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 246 人,共计代表股份 378,800,391 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
40.334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24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188,954 股。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376,010,909 股,占万马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40.0376%。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36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789,482 股,占万马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0.2970%。
本所律师认为,万马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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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6,604,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02%;反对 2,17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0%;弃权 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1253%;反对 2,178,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3008%;弃权 1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739%。
2. 《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6,629,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70%;反对 1,931,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9%;弃权 2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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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TCYJS2017H0278 号”《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