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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4-28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下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

未有强制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皆为对子公司的担保,都通过合法程序审批并及时公告,

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要求,作为万马股份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编

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

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

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

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同意公司董事会《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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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我们的认可。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为确保公司非公项目顺利发行,公司本年度不派发现

金红利、股票股利,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完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在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相关政策同意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7 年银行融资审批权限授权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于 2017 年度银行融资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 2017 年度的银行

融资工作的授权安排,有利于提高融资工作的效率,降低公司筹资成本。

     我们认为该授权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同意公司 2017 年度银行融资审批权限的授权。



     七、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我们的认可。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历年财务审计过程中,能够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续

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 2017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17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8 亿元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或能提供有效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运用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或能提

供有效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

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实施现金管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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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董事会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九、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交易。



       十、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我们的认可。

       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对《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海立斯的年度采购,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体现了诚信、

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上述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及其授权。




                                                       独立董事:阎孟昆、杜烈康、邹峻


                                                                    201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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