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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关于“14万马01”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7-06-12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0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万马 01”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
  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根据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2014 年 7 月 21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约定,公司有权决定在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15,债券简称:14 万马 01。以下

简称“14 万马 01”或“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

利率为 7.20%,在本期第 3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

况,本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 7.20%不变。

    2.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发出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回

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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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4. 回售申报日:2017 年 6 月 12 日、13 日、14 日。

    5.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6.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

持有的“14 万马 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 万马 01”的收

盘净价为 101.6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

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 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7 月 23 日至 2017 年 7 月 22

日期间利息。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2.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3. 债券代码:112215

    4.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发行,票面金额为 100 元。

    5.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3 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7.2%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

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决定是

否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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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7 月 23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

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 的 7 月 2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

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

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 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

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

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

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3. 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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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

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

权,继续持有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 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5.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在深交所集

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公司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三年(2014 年 7 月 23 日-2017 年 7

月 22 日),票面利率为 7.20%。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后两年(2017

年 7 月 23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票面利率仍为 7.20%。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全部回售、部分回售或不

回售。

    2. 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

利息)卖出持有的“14 万马 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

万马 01”的收盘价为 101.6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

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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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售申报日:2017 年 6 月 12 日、13 日、14 日。

    4.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合计人民币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

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 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 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

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

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

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 万马 01”并接受

上述关于不上调“14 万马 01”票面利率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2.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7 月 23 日至 2017 年 7 月 22 日的

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7.20%。每手“14 万马 01”(面值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7.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4.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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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

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

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

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

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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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自行缴纳,每手“14 万马 01”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72.00

元(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

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秘办。

    (四)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若虚

    联系人:屠国良、邵淑青

    电话: 0571-61097518、63755192

    传真: 0571-6375525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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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徐晓晨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3803 室

    电话:021-20281102

    传真:021-20281101

    (三)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

场 22-28 楼

    联系人:刘美华

    电话: 0755-21899312

    传真: 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2 日




                             -8-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及盖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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