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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7-26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7-046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0 号文)核准,公司通

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96,343,61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9.0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874,799,978.8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5,177,964.9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859,622,013.85 元。2017 年 6 月 27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17SHA10222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乙方)、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乙方)、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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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与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浙江

爱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乙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浙江爱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甲、乙、丙(、丁)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依据有

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赵华、陈忠志(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依据《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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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华、陈忠志或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专

户如有冻结等异常行为,乙方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

机构、政府有权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六、甲方(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5%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和丙方出具当月的用款计划,包

括金额、用途、汇款对象等,以及上月的实际用款情况说明。如确需

发生当月的用款计划以外的用款需求时,甲方应在用款前及时通知乙

方和丙方,并在下月的实际用款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丁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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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专户银

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

方)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如甲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保荐机构有权向监管部门

予以报告以及公开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应包括

保荐机构由此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

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或八)份,甲、乙、丙(、丁)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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