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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7-26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不
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


    2.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承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
进行风险投资,并在使用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风险投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
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
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




                                        独立董事:杜烈康、阎孟昆、邹峻

                                                       201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