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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2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不超过(含)人民币 8 亿元,单期
发行期限不超过(含)270 天。该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
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不超
过人民币 8 亿元(含)的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扩大“I-Charge Net 智能充电网络”募投项目实施范围等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此次对募投项目的部分实施内容的
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
次调整是为适应新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符合现实条件的策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
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事项。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烈康、阎孟昆、邹峻
                                                            201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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