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2018-04-11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8-013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万马
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变更名称公告编号:2018-004,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7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4 日至 3 月 8 日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浙江
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股份”)股票 4600 万股,占当时
万马股份总股本的 4.8972%;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9 月 27 日,通过大
宗交易累计减持万马股份股票 740 万股,占当时万马股份总股本的
0.7146% 。2016 年 3 月 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你公司合计减持万
马股份股票 5.6118% ,但未在减持比例达到 5% 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
第 1 页 /共 2 页
市公司予以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严格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杜绝此类行为 再次发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浙江证监局所指出的问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给予了高度
重视,立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进一步理
解,强化自身勤勉尽责的意识,有效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同时管理层
也将持续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
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股东的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防止此类情况的再
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1 日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