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04-2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说明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为扩大销售额,加大新能源版
块投资,公司本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
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我们同意该预案内容,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
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
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18 年拟向海立斯采购充电桩相关事宜,
已经在董事会召开前向我们进行说明。海立斯是公司与法国 IES 公司
合营企业,其产品品质及技术可靠,我们认为从海立斯采购充电桩具
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销售价格为市场化定价,我们认为其符合市场
经济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我们同意将该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阎孟昆、杜烈康、邹峻
201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