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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18年6月)2018-06-28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2018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
简称“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
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手
段,以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任何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是基于公司现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外汇衍生品交
易总金额不得超过现有外币资产和负债规模,外汇衍生品交割时间需与负债到期日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交
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设立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外汇套期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本办法规定权限范围内行
使审批权或授权副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
权限为:
    (一) 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外汇协议,由公司副董
事长审批;
    (二) 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0%的外汇协议,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 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外汇协议,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策略必须
上报公司副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工作。财务中心为主要职能部门,并在资金部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团队,作为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工作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工作方针、政策,对外汇套
期保值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管理。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工作规章制度。审批年度外汇套期
保值计划,并授权实施。研究解决外汇风险控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外汇衍生品操
作总结报告等。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外汇套期保值工作规章制
度。在授权范围内,审定月度外汇保值策略和外汇衍生品具体交易方案,负责外汇衍生品风
险控制、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团队主要职责为:负责外汇市场研究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日常管理。拟订外汇套期保值策略和具体交易方案,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执行、头寸维护、
业务结算,撰写周、月和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周报提交财务中心审核,月度和年度总结报告
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与合规金融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副董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员签
署,由资金部负责具体执行。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股份公司外汇交易、资金及其他相
关情况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合同签约授权,保持交易授权和交
易合同签约授权相互独立,交易权和签约权分离。交易授权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
事交易的品种为公司被监管机构批准相关交易品种。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列名有权签约的人员
名单,可签约的品种和交易限额与交易授权相同。外汇衍生品业务授权书应由公司副董事长
或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六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全年进出口贸易金额和现有外币负债规模,经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公
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包括交易币种、期限、总额等。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拟订月度外汇保值计划和交易策略,经财
务中心研究并报副董事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具体业务操作时,经外汇衍生品业务团队负责人同意后,资金部经理通过
电子信息、录音电话、邮件等方式将下单指令下达至合作金融机构,下单指令以适当的形式
留存纪录。初步成交确认后,资金部及时办理内部会签文件和制作交易纪录,包括交易时间、
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割日期等具体内容,并将会签文件和交易纪
录交由财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二条 交易成功后,合作金融机构将相关业务文件(业务申请书、业务委托书、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回单等)交由出纳。资金部出纳核查交易明细与相关业务文件内容是
否保持一致并制作电子文档保留。原始文件、回单等核查无误后,在账务处理时作为会计凭
证的附件随同留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在各合作金融机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持仓到期交割情况,资
金部出纳协助办理资金收付款。
    第二十四条 错单处理程序,一旦发现出现错单,应由资金部经理立刻核查下单纪录,
并通知相关机构,如责任确在我方,则于当日内通过反向交易对冲,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七章 对于交易、头寸以及合作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持仓总量受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以及合作金融机构授信
总额度双重约束,公司外汇衍生品持仓总量不得超过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规定的总额
以及相关合作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
    第二十六条 资金部人员建立交易明细台账,并于相关业务合同、文件等一一核对,做
到每笔交易有处可查,账实相符。资金部应定期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核对,确保外汇及其衍
生品持仓情况与公司在合作金融机构持仓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团队负责人需持续关注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外汇衍生品经营
情况等。如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相关业务资质等发生重大变化,则需及时向财务中心负
责人进行汇报,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业务团队负责人需定期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头寸
等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后,风险敞口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外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