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14万马01”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17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8-044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14 万马 01”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 年 7 月 20 日,凡在 2018
年 7 月 20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
利息;2018 年 7 月 2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
发行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4
万马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15)。根据《浙江万马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
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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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券代码:112215
4. 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3 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7.2%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4 年 7 月 23
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 7 月 23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10.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
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
付一起支付。
11. 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
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在深交所集
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
16.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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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
利率公告》,“14 万马 01”的票面利率为 7.2%,每手“14 万马 01”(面
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 元 )。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2. 除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
3. 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7 月 20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万
马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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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
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
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
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应就地入库,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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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 896 号
邮编:311305
联系人:邵淑青
联系电话:0571-6375 5256
传真:0571-6375 5256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3803
室
联系人:刘沛
联系电话:010-8809179
传 真:010-880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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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思聪
联系电话:0755-21899316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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