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计提 2018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有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阎孟昆、杜烈康、邹峻 2019 年 2 月 26 日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