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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9-019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根据文件规定,公司
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上述会计准则执行。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按照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调整原采用的相
关会计政策。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1-
号)、《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 号)的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
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
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
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
则的差异,将调整计入 2019 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
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
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
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
公司 2018 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3-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
 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会对公司 2018 年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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