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9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4 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本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1-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本公司召开股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2-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八)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会会议决议,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九)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3-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 稳定性,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年可分配利润的15%,并且任何连续三个会 年可分配利润的15%,并且任何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 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