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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9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4 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本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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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本公司召开股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2-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八)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会会议决议,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九)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3-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    稳定性,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年可分配利润的15%,并且任何连续三个会     年可分配利润的15%,并且任何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      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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