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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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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499 号

致: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
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于野律师参加万马股份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马股份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万马股份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8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9 年度预算报告》
     4.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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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关于 2019 年度银行融资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7. 《关于 2019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 2019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
州市临安区鹤亭街 896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一号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20 日—2019 年 5 月 21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共计 12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88,967,676 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
37.563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
其授权代表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487,972 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
的 0.047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9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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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 388,863,676 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 37.5536%。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4,000
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 0.0100%。
       本所律师认为,万马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8,87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0 股。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8,87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0 股。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9 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8,87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0 股。
       4.《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87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7,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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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81.3924%;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6076%;弃权 0 股。
      5.《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88,87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0 股。
      6.《关于 2019 年度银行融资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87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0 股。
      7.《关于 2019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863,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 1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弃权 0 股。
      8.《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87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0 股。
      9.《关于 2019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863,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 1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弃权 0 股。
      10.《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87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7,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3924%;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6076%;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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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马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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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9H0499 号《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