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14万马01”2019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2019-07-17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9-040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14 万马 01”2019 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 7.20 元(含税)/张,以及本期债券的
本金。
● 债券兑付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2 日
● 债券到期日:2019 年 7 月 23 日
● 债券摘牌日:2019 年 7 月 23 日
● 债券最后交易日:2019 年 7 月 22 日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
发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本期
债券”、“14 万马 01”、债券代码:112215)。根据《浙江万马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
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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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债券情况概述
1. 债券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3. 债券代码:112215
4. 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3 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7.2%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 2014 年 7 月 23
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 7 月 23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10.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
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
付一起支付。
11. 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
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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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在深交所集
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
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20%,每手“14 万马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2.00 元(含税)并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本
息为人民币 1,057.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本息为人民币 1,072.00 元 )。
三、本次兑付情况及摘牌安排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2 日
2.兑付兑息日(除息日):2019 年 7 月 23 日
3.兑付摘牌日:2019 年 7 月 23 日
因五年发行期限到期,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摘牌。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7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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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万马 01”持有人(界定标
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
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
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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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 896 号
邮编:311305
联系人:邵淑青
联系电话:0571-6375 5256
传真:0571-6375 5256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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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17
层
联系人:刘沛
联系电话:010-88091047
传 真:010-8809179
2.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思聪
联系电话:0755-21899316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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