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4-28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下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
未有强制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皆为对子公司的担保,
都通过合法程序审批并及时公告,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
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以下担保提供方均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是否
担保额度 是否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 担保类 担保 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履行
期 保金额 型 期 联方
披露日期 完毕
担保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 2019 年 04 2019 年 04 月 连带责
12,800 7,000 一年 否 否
司(农行临安支行) 月 28 日 28 日 任保证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 2019 年 04 2019 年 08 月 连带责
25,000 8,478 一年 否 否
司(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月 28 日 22 日 任保证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 2019 年 04 2019 年 09 月 连带责
3,000 1,000 一年 否 否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山支行) 月 28 日 26 日 任保证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 2019 年 04 2019 年 04 月 连带责
8,600 5,120 一年 否 否
司(交行临安支行) 月 28 日 28 日 任保证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 2019 年 04 2019 年 11 月 连带责
15,000 5,640 一年 否 否
司(兴业银行临安支行) 月 28 日 18 日 任保证
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 2019 年 04 2019 年 04 月 连带责
3,000 366 一年 否 否
(交通银行临安支行) 月 28 日 28 日 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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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 2019 年 04 2019 年 09 月 连带责
3,000 308 一年 否 否
(浦发银行临安支行) 月 28 日 25 日 任保证
浙江万马集团特种电子电缆有限 2019 年 04 2019 年 04 月 连带责
7,500 3,179 一年 否 否
公司(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月 28 日 28 日 任保证
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浦发银 2019 年 04 2019 年 09 月 连带责
1,400 1,018 一年 否 否
行临安支行) 月 28 日 25 日 任保证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79,300 32,108
合计(A2+B2+C2)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79,300 32,108
计(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7.56%
注:表中各笔担保的提供方均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零;
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32,108 万元,实际担保
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56%;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
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的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报告期
公司未发生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要求,作为万马股份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编
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
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
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
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公司
董事会《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我们的认可。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1,035,489,0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6,242,118.43 元,其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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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完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在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相关政策,同意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银行融资审批权限授权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于 2020 年度银行融资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 2020 年度的银行
融资工作的授权安排,有利于提高融资工作的效率,降低公司筹资成本。
我们认为该授权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同意公司 2020 年度银行融资审批权限的授权。
五、关于 2020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0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资金需求,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拟使用不超过 8 亿元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及
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运用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的理
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
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实施现金管理,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
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董事会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拟聘任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我们的认可。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历年财务审计过程中,能够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续
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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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
表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对《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
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年度预计,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体
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 2020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及其授权。
八、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健康、周荣、吕洪仁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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