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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11-03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债券代码:149590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其它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
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编制。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编制本
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不
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
作为或不作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21 万马 01,债券代码:149590)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上年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年限 15 年,上年度审
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
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生效时间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 15 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持续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客观性、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发行人经
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拟改聘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
    (二)该项变更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生效时间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
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对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
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
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
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全票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等工作,聘请费用合计为 145 万元,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5.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属于本期债券存续期间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情形,无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 年(工商登记:2011 年 12 月 2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0014469
    截至 2020 年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 202
名,注册会计师 1,267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业务收入 21.9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6.7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3.49 亿元。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10 家,主要行业
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 2.79 亿元;2020 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
3,222.36 万元;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 1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6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
合相关规定。2020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043.51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
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
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1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6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2. 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于涛,200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08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签署新三板
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6 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谢春媛,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签署
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0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桑涛,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
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45 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审计费用系根据公
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或招投标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增长 7.41%。

    三、发行人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发行人已就变更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
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有序。上述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
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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