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5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
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在
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
序完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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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了解,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体系健全,能够有效执行各项制度,较好防范各类
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五、关于 2022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运用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的理
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
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实施现金管理,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
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董事会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对《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
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年度预计,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体
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及其授权。
七、关于计提 2021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部分资产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部分资产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依
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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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八、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
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九、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
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
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怀全、赵健康、周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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