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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3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

............................................................................................................ - 2 -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 - 4 -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 4 -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 5 -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 11 -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披露流程 .................... - 13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 - 13 -

第七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 - 15 -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 16 -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 -

16 -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 17 -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 - 18 -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 19 -

第十三章 附则............................................................................... - 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
定《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
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
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
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
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1-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
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
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
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
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牵头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信息如下:
    姓名:赵宇恺
    职务:董事会秘书

                           -2-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 2159
    号,万马创新园
    电话:0571-63755256

    传真:0571-63755256
    电子信箱:investor@wanmaco.com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为:
    (一)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
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投
资者问询、维系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
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变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经公司董事会或
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
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
形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
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4-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
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
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
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
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
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
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
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
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5-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境外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
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
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
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
十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
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6-
义务。
    第十九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
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7-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8-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
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
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
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
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

                           -9-
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
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
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
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
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
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
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
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
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
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 10 -
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
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
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
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
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
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
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
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
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 11 -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
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二级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
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
根据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
稿,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
大会、持有人会议、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



                             - 12 -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
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等需要履行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露
文件在符合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备查;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

                  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时间的
                           - 13 -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
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
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认购或交易、转让公司发
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公

                           - 14 -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四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悉该
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
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债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债券及其
                            - 15 -
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
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
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
等信息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
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 16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
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
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时间与相
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
道,在发现重大事项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
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
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
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
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报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提
供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所有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 17 -
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下属子公司相关
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第十
九条所规定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下属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下属子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公司各子公司按照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
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存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 5 年,
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
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
予以妥善保管,保存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 5 年,并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信息披

                           - 18 -
露事务负责人核实身份并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并
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罚,包括内
部通报、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违规,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规的,按照《信息披露
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制定的自律规则、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 19 -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要求,按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首次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进行了补
充修订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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