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18 号, 公司南京营运中心 429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 15:00 中的任意时间。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8 人,代表股份 1,074,089,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39%;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209 人,代表股份 108,193,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7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77 人,代表股份 1,182,283,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33%。其中,参 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70 人, 代表股份 187,212,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30%。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朱春雨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82,168,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票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弃权票 113,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2.00《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82,168,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2 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票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弃权票 113,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3.00《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82,168,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票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弃权票 113,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4.00《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82,168,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票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弃权票 113,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5.00《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82,263,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87,193,25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票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 6.00《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71,025,2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478%;反对票 5,647,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票 5,610,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5,955,00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66%;反对 票 5,647,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167%;弃权票 5,610,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7%。 7、《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5,692,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135%;反对票 56,310,3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7628%;弃权票 279,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30,622,617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722%;反对 票 56,310,3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0783%;弃权票 279,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 8、《关于选举许有恒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74,352,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29210%;反对票 7,930,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70782%;弃权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9,282,11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38%;反对 票 7,930,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361%;弃权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监事会声明: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 条件;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朱春雨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4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