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2019-10-30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
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团队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15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5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徐志坚、蔡云清、季学庆、陈同广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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