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5月30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 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1 人,代表股份 665,898,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033%;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50 人,代表股份 486,086,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26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1 人,代表股份 1,151,985,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704%。其中,参 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97 人, 代表股份 223,548,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1,836,6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1%;反对票 113,0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2.00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1,949,5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票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1%。 3.00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1,949,5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票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1%。 4.00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1,633,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5%;反对票 316,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弃权票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5.00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1,947,8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票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3,510,53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票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6.00 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49,465,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3%;反对票 2,483,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6%;弃权票 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1,028,49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9%;反对票 2,483,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9%;弃权票 3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7.00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3,020,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7%;反对票 18,964,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3%;弃权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4,583,29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165%;反对票 18,964,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835%;弃权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00 关于制定《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1,651,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票 333,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3,214,49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8%;反对票 333,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9.00 关于提名杨卫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49,029,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反对票 2,955,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0,592,22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78%;反对票 2,955,8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