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6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事前认可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
聘苏亚金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本
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市场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本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
对本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王凯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赵曙明、聂尧、路国平、毛凌霄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