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回购股份)为基数,
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7.4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了内部控制工
作,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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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继续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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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
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2023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市场定价进行,符合“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
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规定和要求,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并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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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本报
告期末的,为前述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以
前年度发生且累计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六、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
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
品。
独立董事:赵曙明、聂尧、路国平、毛凌霄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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