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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11-24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42
债券代码:112299           债券简称:15 中利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5 中利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支付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 6.5 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凡在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8 年
11 月 2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发行
的 2015 年公司债券(简称“15 中利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99)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将期满 3 年,根据本公司“15 利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
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中利债
    3.债券代码:112299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 100 元
    6.发行规模:人民币 2.5 亿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6.50%。发行人有权决定在
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
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每张派息:人民币 6.5 元
    9.年付息次数:1 次
    10.起息日:2015 年 11 月 30 日
    11. 付息日期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30 日为
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5%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7.本期债券在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11 月 8 日进行了回售登记,回售数量为
2,499,826 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266,231,469.00 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
174 张。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每 10 张“15 中利债”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
人民币 65.00 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9 日
    2.除息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
    3.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截止 2018 年 11 月 2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中利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
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联系人:程娴、诸燕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电话:0512-52571188
    传真:0512-52572288

    八、相关机构

    1. 债券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主办人员:包学诚、梁兴波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