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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8-15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等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回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
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改和完
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