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集团: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提前兑付本金及利息的提示性公告2019-01-24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1
债券代码:112299 债券简称:15 中利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提前兑付本金及利息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度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关于提前兑付中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的议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发
行人计划于 2019 年 2 月 1 日提前兑付本期债券并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间的应计利息。为确保提前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中利债
3、债券代码:112299
4、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
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6.5%,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不
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为 6.5%保持不变。
5、发行规模:人民币 2.5 亿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 100 元。
7、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5 年 11 月 30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30 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原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原兑付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的,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
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结果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2018 年 11 月 7 日分别发布
了《关于“15 中利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关于“15 中利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和《关于“15 中利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
三次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可在回售登记期内选择将持有的“15 中利债”全部或部
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15 中利债”回售申报
日为 2018 年 11 月 2 日-8 日(不含非交易日)。
2018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关于“15 中利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
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5 中
利债”的回售数量为 2,499,826 张,回售金额为 266,231,469.00 元(包含利息),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剩余托管数量为 174 张。2018 年
11 月 30 日本期债券回售完成,目前本期债券余额为 17400 元。
二、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2019 年 2 月 1 日
2、计息期限: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
息
3、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
4、债券面值:100 元/张
5、每张兑付净价:100 元
6、债券余额:17400 元
7、兑付比例:100%
8、计息天数:63 天
9、每张债券派发利息金额:计息天数/365 天×票面利率×每张债券待偿还
本金=1.1219 元
10、每张债券兑付兑息总金额(税前):100+1.1219=101.1219 元
11、扣税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实际每张兑付金额为
100.8975 元,其中本金 100 元,利息 0.8975 元
12、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实际每张兑付金额为
101.1219 元,其中本金 100 元,利息 1.1219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摘牌日:2019 年 2 月 1 日(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终止交易)
2、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 月 31 日
3、兑付兑息日:2019 年 2 月 1 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中利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本
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
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联 系 人:程娴、诸燕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52571188
传 真:0512-52572288
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主办人员:包学诚、梁兴波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电 话:025-86690600
传 真:025-86690600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