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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
阅了会议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 2019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铜、铝、塑料等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
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的额度和交易品种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
经营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
风险,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开展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腾晖光伏开展 2019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降低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外汇市场风险,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已就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应
的内控制度;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
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0 亿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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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莹                     金晓峰                  李永盛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