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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柏兴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6 号)、《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7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柏兴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6 号)主要内
容如下:
    “王柏兴、龚茵、周建新、陈波瀚、胡常青、程娴:
    经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的子公司中利新能源(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利香港”)与中国钜融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融国际”)签订
《有关收购熊猫绿色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99,922,000 股之股份买卖协议》,中利香
港将持有的 299,922,000 股熊猫绿色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钜融国际。该
笔交易实现投资收益 8,103.1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9.13%。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王柏兴、龚茵、周建新作为时任董事,陈波瀚、胡常青、程娴作为时任高级
管理人员,你们知悉上述事项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未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你公司的子公司中利新能源(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利香港”)与中国钜融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融国际”)
签订《有关收购熊猫绿色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99,922,000 之股份买卖协议》,中利
香港将持有的 299,922,000 股熊猫绿色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钜融国际。
该笔交易实现投资收益 8,103.1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109.13%。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事项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进行临
时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釆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
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