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6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
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
会计准则。
由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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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可比数,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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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资料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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