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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3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会议
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其他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度发生子公司以银行存款和定期存单质押方式为关联方江
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非关联方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融资借
款进行担保的事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72,30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述担保金额已全部归还。除上述违规担保外,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事项。

    2、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现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江
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累计发
生额 143,449.98 万元(其中 2021 年初先后支付与偿还 50,000.00 万元经两次
循环所致发生额较大)。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已经
全部归还;除上述资金占用外,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对公司不存在其他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累计为 148,418.24 万元人民币(不
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
于母公司)的比例为 26.38%;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累计为 376,689.39 万元人民币(含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
母公司)的比例为 66.96%。

       三、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增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事项。

       四、关于 2021 年上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充分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
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事
项。

       五、关于为已转让电站提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齐河蓝光尚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时提供的担保,已履行了审批程序,
本次转让电站,原来对子公司的担保变更为对外担保。齐河蓝光拥有实际电站的
运营,并充分掌握其所有权,具有实际偿债能力,符合担保要求,同时根据协议
约定,受让方应在目标公司股权和管理权交割后 60 日内,通过目标公司向华夏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融资租赁负债。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郭长兵                  蒋悟真                  迟梁




                                                     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