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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利集团: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1-09-16  

                                    中利集团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 1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同时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江苏中
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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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1-11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1,248,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2.261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2,663,03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7.83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585,91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261%。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585,91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26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已转让电站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1,248,954 股。同意 280,765,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2%;反对 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8,102,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77%;反对 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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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 2021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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