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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氏集团:皇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3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或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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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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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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