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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氏集团:皇氏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3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直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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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召开会议,由主任委

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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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遇

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关联关系

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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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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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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