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皇氏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3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直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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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召开会议,由主任委
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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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遇
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关联关系
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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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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