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5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6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定向回购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
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4:30-15:30 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
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 65 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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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 10 人 , 代 表 12 名 股 东 , 代 表 股 份 325,700,58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83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 266,700,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9,000,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36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8 人 ,代 表 8 名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1,400,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7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
代表 1 名股东,代表股份 810,478 股,占公司有 表 决 权 股份总数的 0.096 7%;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7 人 ,代 表 股 份 59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0705 %。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定向回购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174,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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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82.0308 %;反对 58,5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 969 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1,285,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409 %;反对 115,7 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方案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174,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0308 %;反对 58,5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69 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1,285,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409 %;反对 115,7 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小江 柴玲
(三)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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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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