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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丰控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1-04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41,357.2185 万元。                        441,876.7258 万元。
第十七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七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441,357.2185 万股,均为普通股。            441,876.725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或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或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出决议;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的事项;
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出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
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购本公司股份;
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设置;
(十一)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策
……                                      ……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
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