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
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1、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
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44 名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合计 160.80 万份,行权价格为 42.431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忠惠 金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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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迪奇 周永健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