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4-1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顺丰控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伟 联系电话:0755-8190 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宁小波 联系电话:0755-8190 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聃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海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通过审阅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的方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式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进行督导
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进行督导
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进行督导
1
项目 工作内容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8 次(发行完成后至出具本次报告期
间)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等的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行承诺
1.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
是 不适用
宜的承诺
4.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房产土地瑕疵相关事宜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 关于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是 不适用
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7. 关于租赁物业瑕疵有关事项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 关于类金融投入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类金融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
无
更及其理由
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泰联合证券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0 月 31 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指出华泰联合证券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
2. 报告期内中国证
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
易所对保荐人或者
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华泰联合证券对照
整改情况
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岗位职责、工作流
程、执业质量管理、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全面梳理、自查自纠,杜绝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3
报告事项 说明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
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
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
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2]15 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
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
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
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
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
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
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
无
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龙 伟 宁小波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 聃 龙 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