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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药业: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4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7-26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22 日-2017 年 5 月 23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3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2 日
下午 15:00—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武
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6 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78,434,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51%。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75,478,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56,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5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96,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839,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56,6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434,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大宏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作了 2016 年
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方伟、谢磊律师现场见证。律师事务所
暨律师认为: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永安药
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