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02-03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 2 日,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1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授予价格为 13.52 元/股,激励对象为 143 名,授予数量为 945.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
6、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二、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上市日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3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后净利润为4069.73万元,相
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比2013-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
60%。
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同比增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
长317.18%。
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上市
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满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业绩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公司现行员工绩效考核制
2016 年 度 143 名 激 励 对 象 绩
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总
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
和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才可
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按照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
关事宜。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即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2.75 万股,激励对象为 143 名。具体如
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占其获授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的 售的限制性股
(万股) 票数量(万股) 比例 票数量(万股)
吴玉熙 董事、总经理 40 20 50% 20
丁红莉 董事、副总经理 30 15 50% 15
董世豪 副总经理 25 12.5 50% 12.5
3
方锡权 副总经理 25 12.5 50% 12.5
王志华 副总经理 25 12.5 50% 12.5
吴晓波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5 12.5 50% 12.5
骆百能 高级管理人员 16 8 50% 8
梅松林 高级管理人员 16 8 50% 8
戴享珍 高级管理人员 16 8 50% 8
洪仁贵 高级管理人员 16 8 50% 8
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711.5 355.75 50% 355.75
人员(133 人)
合计 945.5 472.75 50% 472.75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玉熙先生、丁红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董世豪先生、方锡权
先生、王志华先生、吴晓波先生、骆百能先生、梅松林先生、戴享珍女士、洪仁
贵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解除限售的 14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且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满足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 143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
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据此可以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份的 143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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