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0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针对风险投资已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适度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股
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是以确保公司日常经
营所需资金为前提,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