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9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符合公
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按比例
出资,公允合理,其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
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关于子公司为美深(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为美深(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保
障健美生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
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提供担保事项。
三、对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
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不
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