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20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内容进行了全面了解,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
料,对提名和表决程序进行审核及监督,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董事
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是在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
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董事候选人本人同意。公司
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任职资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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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8 年 6 月 19 日